2021年3月24日,,,土耳其商业部宣布第2021/13号通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泰国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推销步伐,,,决议对入口自泰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征收到岸价(CIF)35.75%的反推销税(即中国涉案产品的普遍反推销税率)。。涉案产品不包括管子绝缘套,,,及研磨和切割盘用的多孔圆盘形式的玻璃纤维。。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7019.12、7019.19、7019.31、7019.90.00.10.00、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通告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推销立案视察。。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中国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推销终裁,,,基于到岸价(CIF)最先征收20.20-23.75%的反推销税(拜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1号通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推销期中复审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推销税调解至24.50-35.75%(拜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5号通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延伸中国涉案产品反推销税的有用期(拜见第2016/48号通告)。。2019年10月24日,,,土耳其商业部宣布第2019/28号通告,,,对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视察,,,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泰国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推销步伐。。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03/2021032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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