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商务部宣布2012年第62号通告,,决议延伸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入口氨纶反推销步伐的实验限期。。。。。
通告称,,若是终止原反推销步伐,,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入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推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爆发,,对中国大陆工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爆发。。。。。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赞成,,商务部决议,,自2012年10月13日起,,继续凭证商务部2006年第74号通告、2008年第39号通告、2008年第68号通告、2010年第6号通告宣布的征税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征收反推销税,,实验限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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